6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安排、最新调整等内容。来看公告要点:

1.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金融监管总局与人民银行、证监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3.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职责分工调整:

1)金融监管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

2)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

3)证监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4.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项由金融监管理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5.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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