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6月28日对盛屯矿业出具了《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里的具体情况。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两种纪律处分,在《行政处罚法》中都归属于“名誉罚”一种类型。但“通报批评”是一种相对较轻的纪律处分,通常适用于违规情节较轻的情况。而后者要更严重一些,通常适用于需要公开谴责以示警告的情况。也就是说,通报批评是一定范围内的,对行为人的影响要小得多,而后者一定是公开的,其影响要大一些。

从法理上来讲,“通报批评”是一种形式上的纪律处分,因为影响范围较小,但“公开谴责”相对而言就是一种实质性的纪律处分了。“通报批评”的调节作用或者是目的为自我改正;“公开谴责”的调节作用或者是目的为严重警告,下不为例。

“通报批评”的特征如下:第一,大多数属于程序性义务;第二,很多属于内部性义务;第三,大多针对的义务主体只是单位。总之,从上述法律层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形式上直接使用“通报批评”文字表述的行政处罚,所保障的法律秩序领域非常狭小且零星,限制于局部的特定范围,并非是日常生活中支撑社会整体稳定的基本秩序或主干性社会秩序,且这些社会秩序或是辅助性的,或是局限于特定领域或范围之内的,甚至具有相应内部属性的,或是特定领域中的程序性义务,主要是信息提供义务方面的秩序。

从上交所的《决定》来看,运用法律法规是非常严谨、正确,基本上吸收了我们个人投资者6月中旬在向上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即对上市公司严厉监管,又保护和支持新质生产力公司发展做强做大。两字:欢迎!


2024-06-29 17:31:29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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