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没有注意——建议投资者重新翻阅,普利制药在5月16日晚间发布的《阶段性整改报告》。


这份自查报告,公司查出“五点缺陷”,其中第二点缺陷是“贸易业务收入核算”不应当采用“总额法”,而应当采用“净额法”。


公告原文(摘抄):经自查梳理发现,公司部分贸易业务是“指示交付”,对该类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更能体现业务实质。公司对上述贸易业务改用净额法核算,并及时进行前期差错会计更正。

2020年,是“新收入准则”全面施行的第一年。


相较于“旧收入准则“,新准则增加了确认收入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判断依据,这对各行业的收入确认、会计做账,都有重大影响。


“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判断原则,关键点,在于区分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并从“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该商品的存货风险、是否有权自主决定交易价格”等“三个迹象”,判断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以此作为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依据。

例如,世纪鼎利(300050),其2020年的部分业务模式,是先采购电脑,然后销售给下游代理商,代理商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世纪鼎利只是总经销商,未承担商品的存货风险,交易过程没有实质取得商品的控制权。


世纪鼎利的年审机构比较专业,人家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上述业务采用“净额法”重新核算,并对2020半年度营收4.58亿调整为2.79亿,对2020年前三季度总营收8.15亿调整为4.7亿。此次会计差错更正的结论是,不影响公司总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当年的恒宝股份(002104),也是这样。其业务模式是先采购“物联网硬件”,然后恒宝再加装软件和系统,之后将软、硬件集成配套后,再销售给客户,由于硬件供应商由客户直接指定,所以恒宝对硬件采购价没有自主定价权,而硬件价格在最终售价中占比又高,公司对最终产品实际上无自主定价权,后期也从“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并对2020半年度营收8.03亿调整为4.54亿(半年度利润未受影响),对2020年前三季度总营收11.5亿调整为7.2亿(前三季度的利润总额未受影响)

律师说法:不排除某些公司故意不充分披露,暗藏误用动机


已代理上百只股票索赔胜诉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认为,收入确认方法的调整,即从“总额法”横跨到“净额法”,未必会导致虚增净利润,要看各家上市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形。按照规定,年报应当披露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如何判断具有重大影响的收入的确认时点和金额,也就是明示“判断标准”,但部分公司的年报只披露简单的业务描述以及确认不同收入需满足的条件,投资者无法从年报中判断“公司是否对商品构成控制、是否为主要责任人,也就无法判断其采取“总额法”或“净额法”的正当性,后期在“会计差错更正”与“年报问询回复函”中,才会补充披露更多的业务细节与判断过程。


宋联民律师认为,凡在2022426日至2024416日期间买入普利制药股票,且在2024416日晚间(闭市)收盘时仍然持有普利制药股票的投资者,或可索赔,索赔内容为今年416日之后30个交易日内的股价跌幅损失,投资者可按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宋联民律师搜索详询。

笔者认为,如果普利制药外购部分商品并对外二次销售,那么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确实是不恰当的,因为公司自述“指示交付”,意即指示第三方向客户交付货物,那么在转让商品之前,当然未承担商品的“存货风险”,即对存货的控制权不足,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而在这样做的动机方面,不排除部分上市公司通过故意误用总额法做大收入规模,以达到特定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从普利制药2017年上市之初对募资到位情况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开始,一直担任该家年审机构,而如今出现这种很普通的财报错误,实属不该,也极大浪费4万多名投资者的心情成本,在焦灼中等待!对比别人家的年审机构,想听到你的评论~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