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江(SZ300020)$  

*ST银江与二股东浙商资管的法律战还要追溯到2013年的一起收购。

2013年9月,银江技术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亚太安讯(北京亚太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计100%股权,交易总价为6亿元。其中现金支付1亿元,其余为公司股票。

亚太安讯是一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视频安防监控、石油石化站点视频安防监控及车载GPS运营监控的服务提供商。

亚太安讯原实控人李欣负责继续经营,且承诺该公司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实现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5000万元、5750万元和6613万元。如果实际盈利数不足上述承诺盈利数的,李欣应当进行补偿,每年计算一次股份补偿数,由上市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

2014年,亚太安讯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李欣名下230万股被以1元回购注销。2015年底,亚太安讯扣非净利润为亏损412.37万元,与承诺业绩相差7025.37万元。但银江技术进行回购时,却发现李欣将名下绝大部分的股份质押给了浙商资管,股份无法回收。

2017年6月,银江技术将亏损连连的亚太安讯以2.7亿卖给北京银泰瑞合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9月,通过司法裁决,李欣质押给浙商资管股份被过户到浙商资管名下。目前,浙商资管持有上市公司3.50%的股份,为第二大股东。但浙商资管这个第二大股东当得不情不愿,辩称自己接受李欣的质押是善意的,银江技术冻结其所持股份,不能变现股票给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目前,浙商资管与银江技术还在持续诉讼中。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限售股即使质押,也不能免除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拟就业绩承诺作出股份补偿安排的,应当确保相关股份能够切实用于履行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在回复投资者咨询“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了原股东作出限售承诺的股份,是否需要遵守原承诺?”的问题时,明确表示:“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由于浙商资管的解除限售主张已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公司无法配合浙商资管办理涉案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我个人觉得这起案件是制度建设缺陷不足的产物。当然也侧面显示时任银江投资部团队专业能力不足,交易方案设计时疏忽大意。至于最终结果,很扯皮,一审必有二审,时间周期会很长。个人看好我司胜诉。浙商大概率是因为国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形式大于实质来闹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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