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首先第一条里清晰的注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但是公司在修改《公司章程》时,明明知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长期低于每股净资产,为什么还要这样做?既然做了,为什么又不回购呢?这不是忽悠人吗?即使发个忽悠式回购也总比不回购好吧?
其次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已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过20%,达到24.7%,已经再次触发回购的条件,如果公司再不拿出一点诚意出来回购股份,那么只能说明新湖中宝也跟新湖集团一样财务已经极度紧张!
虽然大股东已经明确表示要增持公司股份,但那是大股东的个人行为,跟上市公司无关,只能说大股东态度很端正,况且一两千万元对于新湖中宝这么大的盘子来说,即使全部砸进去能不能起个浪花都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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