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某先生申请注册“长江口”第33类(酒类)商标并于2019年6月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通过,三个月公示期内,五粮液集团对此提出了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争议商标“长江口”系抄袭摹仿五粮液集团的“长江源”注册商标,两商标构成近似。历时将近两年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4月依法作出了异议裁定,裁定五粮液集团异议不成立,争议商标“长江口”依法予以公告注册。

两年后的2023年5月,五粮液集团又以与异议申请相同的理由对”长江口“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4月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的结论是两商标存在近似,予以无效宣告,等于推翻了自己前两次的审查结论,某先生对此结论表示很无奈,类似案件引发了业内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审查中审查标准一致性的争论。

本案中,五粮液集团所引证的商标为其注册的“长江源”,经查询发现,在其“长江源”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有第三人相同类别的“长江”、“长江龙”、“长江神”等含有“长江”两字的在先权利注册商标。某先生认为,如果判定“长江口”与“长江源”近似,则“长江源”首先与上述几个在先商标相近似而不应获得注册,且在“长江口”注册之后仍有众多的含有“长江”两字的“长江X”三字商标获准注册,何况争议商标“长江口”的“口"字与引证商标”长江源“的“源”字差别巨大,且相关公众都知道长江口系为长江与东海交汇处的出口地区,与“长江源”所指的长江源头更是相距万里之遥,裁定“长江口”与“长江源”近似值得商榷。另外,某先生表示其本人户籍所在地位于“太仓市长江口旅游度假区”内,且引证商标“长江源”并不知名,相关产品难觅踪迹,说“长江口”系抄袭摹仿“长江源”更是无稽之谈!

上述商标争议目前尚无定论,“长江口”究竟是否是抄袭摹仿了“长江源”,大家怎么看?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