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SH000001)$  

7月1日起,新会计法将正式施行。作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公众利益以及规范会计工作的重要法律,此次会计法修订涉及15处,其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无疑最受外界关注。


加大罚款降低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


近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共涉及15处内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教授李百兴告诉第一财经,此次会计法修订的一大特点,是大幅提高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这主要体现在更高的处罚金额上。


他表示,新会计法第四十条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种行为,对单位违法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5万元提升到100万元,这是原来的20倍。


处罚力度更大的来自于新会计法第四十一条。即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相比此前会计法最高10万元的罚款上限来说,力度显然大幅提高。


另外,新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还明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5万元提升到200万元,是原来的40倍。”李百兴称。


长期关注会计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美云告诉第一财经,修改后的新会计法第四十一条,在原有旧法的基础上调整了处罚顺序,先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罚,之后情节严重的处罚;另外一方面增加了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最后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罚款金额也大幅提高。处罚方式循序渐进,为对不同单位和主体采取不同的处罚手段和力度,规定了幅度较大的处罚空间,既要与证券法相衔接,又要考虑其他部门法的处罚力度,最终达到惩戒目的。


另外,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针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情节严重可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前上述最高罚款额仅为5万元,新会计法将这一罚款额提高至最高500万元,是原来的100倍。”李百兴说。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告诉第一财经,此次会计法修订聚焦的重点,在于明显加大了对财务造假等重大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从而提升相关法律责任条款的威慑性,进一步强化财会监督的工作力度和精准度。


李百兴表示,新会计法第四十七条增加了“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该规定将会对相关违法人员未来生活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比如无法再申请贷款、不能再办理信用卡、影响个人出行和个人消费等,进一步加大了违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成本。


李百兴称,《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首先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有助于降低单位和个人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更好地实现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的有机衔接,进一步健全了相关法律体系。


加强会计信息化、内控建设


除了会计处罚力度大增外,此次会计法修订还传递了其他重要信号。


李百兴表示,此次会计法修订,突出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比如第八条增加了“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的规定。当前现代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蓬勃发展,会计工作技术背景发生了深刻变化,会计法的这一变动很好体现了法律的时代性和与时俱进,为各单位更好实施会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次新会计法中,还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后增加“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李美云表示,上述规定完善了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各单位全员控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并已开始实施,但作为会计行业的基本法并没有将内部控制纳入会计法规范,会计监督作为内部控制制度重要的一环,此次修法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范围是有效防范会计信息虚假的重要工作。


李百兴也表示,这是首次将“内部控制”这四个字写入《会计法》,并明确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这突出了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将有助于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建设。


新会计法还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李美云表示,该条规定在原有旧法基础上增加了安全保护的规定,对会计信息境内和跨境传输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在立法上有所回应,为下一步会计信息境内外传输立法提供了立法保障。


王桦宇认为,本次《会计法》在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下进行小幅修改,主要是对会计工作的指导原则、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范围、加强会计信息安全管理、规范财会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的组织方式、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事项,进行了增补或调整性规定。


“新会计法施行后,预计相关部门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将进行新一轮的执法检查,加强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财会监督工作力度,依法及时高效地查处和公布系列典型案件,有效遏制资本市场和经济社会中的财务造假行为。”王桦宇称。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