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SZ000908)$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第九章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在本所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二)在本所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三)在本所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四)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第九章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的相关规定,因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八)虽符合第 9.3.8 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九)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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