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国网冀北招标有限公司,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4 年 5 月 31 日,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邦电力或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目前北京中至正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至正)持有煜邦电力 5.32%的股权。2023 年 10 月 25 日,间接持有中至正 100%股权的股东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企业性质从集体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并更名为北京冀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物工贸),其股东为国网冀北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北招标)。本次变更后,冀北招标持有冀物工贸 100%的股权,并通过间接持有中至正 100%的股权,间接持有煜邦电力 5%以上股份。但冀北招标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迟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冀北招标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5%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国网冀北招标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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