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投资者听闻中银绒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听证申请,以为中银绒业退市或有转机;从而,掀起了一番恶炒东方集团等准退市股份。同时,反映出部分投资者对执行“退市新规”的不理解,尤其是对财务类强制退市(包含面值退市)仍抱侥幸心理。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和《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其后,上交所于2022年1月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对组合财务退市指标等强制退市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被市场称为“退市新规”。2024年4月,国务院发布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加大退市监管力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然而面对部分投资者对执行“退市新规”的不理解,今带领大家重温全国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规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案件,从而使其清醒认识,抛弃幻想,保持理性投资!
退市新规行政诉讼第一案
2022年12月27日,厦华电子因上交所对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而诉上交所,该案最终以厦华电子一、二审诉请皆被驳回而尘埃落定。
2022年5月25日,上交所作出《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认定: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厦华电子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29日,厦华电子2021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显示,厦华电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23.77万元,营业收入1.52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上述情形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决定终止厦华电子股票上市,并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厦华电子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终止上市。
厦华电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2018年以来,厦华电子即以农产品进口为主营业务,在2021年度相应营业收入核查中,应当被认定为主营业务收入。
2022年9月9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证券交易所在实施证券监管行为时,可以作为公法上的法律主体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强制退市决定是证券交易所基于公益目的而依法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受合法性原则约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主营业务收入是证券交易所实施证券监管的标准。上交所结合《专项核查意见》和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厦华电子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上海金融法院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
$东方集团(SH600811)$$海印股份(SZ000861)$$广汇汽车(SH60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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