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药业”)、古汉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汉公司”)诉湖南精养汉方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养公司”)、湖南御品西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湖南饮源制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精养公司发布致歉声明,并支付原告启迪药业、古汉公司相关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启迪药业维权行为得到法律支持,取得初步成效。

经查,2023年3月,精养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精养汉方”发布《这是一份来自2200年前的邀约!》和《古汉养生酒,王者归来!》两篇文章,刻意将“古汉养生酒”与启迪药业、古汉公司相关联,文中引用了启迪药业1996年至2000年时期的发展历程,盗用启迪药业接受前国家领导人等视察时的题词及企业旗下产品“古汉养生精”所获得的相关荣誉奖项,作为宣传“古汉养生酒”的图片,旨在将“古汉养生酒”与“古汉养生精”及上市公司启迪药业进行关联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两者的品牌、质量、生产企业存在联系。

为打击傍名牌、搭便车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启迪药业、古汉公司随即向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法律维权。

法院审理认定,“古汉养生精”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古汉养生精”作为湖南居民耳熟能详的产品,在湖南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品牌影响力在全国范围内亦不可小觑,“古汉养生精”之名称与其研发历史、产品功效等息息相关,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法院认为,精养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启迪药业以及“古汉养生精”的相关荣誉或奖项,易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经营者、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精养公司在商业宣传中擅自引用启迪药业的历史沿革,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具有攀附启迪药业商誉以获取竞争优势的意图,不当利用了启迪药业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为维护企业品牌的合法权益,打击“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启迪药业作为上市公司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公平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共促高质量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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