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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提交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审议的,应当在收到拟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的通知时,披露并购重组委审议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公告,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日期明确后,及时披露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安排公告。上市公司在本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日原则上无需申请停牌。

上市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审议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告应当说明,上市公司在收到本所作出的认为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终止审核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

2024-07-06 00:30:17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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