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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意见的出台,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指明了方向,将有力推动各方进一步严惩财务造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新的工作格局,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泰勒整理了其中要点。

1、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

持续优化完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注册机制,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加大股票发行环节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聚焦业绩异常增长等情形,严防“带病闯关”。重点关注已违约及风险类债券发行人,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

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造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造假的行为。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以及专业化配合造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

3、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

强化财会监督,加大对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情况,加大对操纵资产减值计提调节利润、以财务“洗澡”掩盖前期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4、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

依法惩治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

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

从严惩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便于大股东攫取巨额分红、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目的实施的财务造假。

压实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责任,加强对基金所投项目财务真实性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防范造假行为发生。

5、健全线索发现机制

健全对线索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规范线索处置程序。依法依规利用银行流水电子化查询和反洗钱协查机制,提高涉案资金查询效率。建立健全配合造假方名录,延伸排查和串并分析其他相关方造假线索。优化检查调查统筹调度和跨区域协作机制,提升重大复杂线索发现能力。

6、深化行刑衔接协作

针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重大证券违法线索,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联合情报导侦工作。

对跨区域、系统性等重大造假犯罪案件,推动建立健全公安和检察机关联合挂牌督办机制,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

7、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

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处罚力度,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坚决实施市场禁入。

优化财务造假行政处罚标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追回相关财产。

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严重财务造假的公司依法坚决予以退市,强化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追责。

8、推动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

深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犯罪线索。

供应商、客户、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第三方人员配合实施财务造假构成犯罪的,依法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9、推动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

统筹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10、国有资产出资人加强监督管理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持续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处置所控股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及配合造假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证券监管部门。

11、金融监管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处置所属企业、所监管企业的财务造假、配合造假、为违规占用担保提供协助等问题并向财政、证券监管部门通报。

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贷款对象财务真实性的关注和审查。

强化证券执法与财政执法的分工协作,避免监管真空及监管重复。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率。

12、压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在提供政策支持过程中,将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依法合规出具税收、合规等证明文件。

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切实履行因财务造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13、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

落实独立董事改革要求,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

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责机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

强化考核约束,将财务造假作为各级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扣分项。

14、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推广以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

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

中介机构在发现造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15、完善财务信息相关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豁免监管制度,严格豁免条件和程序,防范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滥用豁免掩盖造假行为。

16、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

完善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部人士举报奖励机制,提高奖励金额,保护“吹哨人”合法权益。发布典型违规案例查处情况,加大警示宣传力度。

17、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

18、《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

19、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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