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江退(SZ300799)$

1.基本要求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不包括交易类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相应标准;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五)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2条的规定,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强制退市公司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3个月;

(二)因欺诈发行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公司,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不得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三)因欺诈发行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公司,除第10.3.8条规定的情形外,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

(四)除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强制退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强制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12个月。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条的规定, 强制退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所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一)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强制退市但其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未按规定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在退市整理期间未按本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未按本所规定安排股份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四)其他拒不履行本所规定的义务、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情形。

3.整改要求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 规定,因欺诈发行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公司,未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一)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2.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

3.公司已就重大违法行为所涉事项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

5.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已撤换下列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

1.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

2.被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

3.被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

4.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

(三)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2.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3.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四)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五)公司聘请的重新上市保荐人、律师已对前述4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4项条件。

第10.2.5规定,退市公司拟申请重新上市的,应当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申请重新上市事宜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0.2.6 规定,公司应当提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

前述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自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的,公司应当补充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10.2.7 规定,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本所申报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及重新上市申请书。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及重新上市申请书的格式与内容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可以根据审核情况,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供有关材料。

第10.2.8 规定,保荐人应当对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格式与内容由本所另行规定。

保荐人应当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重新上市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重新上市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10.2.9 规定,申请重新上市的退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尽职调查。

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10.2.10规定, 本所收到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

公司按照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但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

第10.2.11 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受理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

(一)重新上市报告书、重新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重新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0.2.12规定,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未获得本所同意的,可于本所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4、经营要求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和第3.1.2条规定,公司上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六)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和第3.1.2条规定,公司上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5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本节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本节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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