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SH000001)$ $深证成指(SZ399001)$ $创业板指(SZ399006)$  


但是!

一,对高频的300笔和20000笔约定,如此宽松,根本没有实际意义

《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给出了高频交易的定义,即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频交易:单个账户在单个证券交易所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单个账户在单个证券交易所每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投资者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除上述规定的应报告信息外,还应向券商报告高频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所在地、测试报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此外,《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还具体规定了违约的责任和后果。《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券商和程序化交易客户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这么宽松的约定,还是非强制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券商为经纪客户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可结合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协议。凡是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明确要求协议约定的事项,无论示范文本是否作出要求,均应在协议中订明;对于协议当事人、投资者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以及协议当事人认为需要予以明确的事项,无论示范文本是否作出要求,券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协议中订明。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的,会有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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