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集团董事会,湖南长沙龙湖春江天矅的龙湖物业管理公司,不遵守湖南省发改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第十五条第三款中关于整改期间的物管费的收取办法),违规向业主收取整改期间的物管费,并整改工作迟迟不能完成,超过所规定的期限。请问集团董事会并陈主席,这种做法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还是作为龙头企业的龙湖集团可以不遵守地方政府的法规?还是业主对这种做法有所误解?能作下解释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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