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高浓度废水、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企业向工业园区的公共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应进行处理,并按法律规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烷基汞、总镉、六价铬、总铅、总镍、总汞、总砷等水污染物应在车间处理达标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三)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灭活。

  (四)高含盐废水宜进行除盐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五)可生化降解的高浓度废水应进行常规预处理,难生化降解的高浓度废水应进行强化预处理。预处理后的高浓度废水,先经“厌氧生化”处理后,与低浓度废水混合,再进行“好氧生化”处理及深度处理;或预处理后的高浓度废水与低浓度废水混合,进行“厌氧(或水解酸化)-好氧”生化处理及深度处理。

  (六)毒性大、难降解废水应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混合处理。

  (七)含氨氮高的废水宜物化预处理,回收氨氮后再进行生物脱氮。

  (八)接触病毒、活性细菌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艺废水应灭菌、灭活后再与其他废水混合,采用“二级生化-消毒”组合工艺进行处理。

  (九)实验室废水、动物房废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灭菌、灭活处理,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十)低浓度有机废水,宜采用“好氧生化”或“水解酸化-好氧生化”工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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