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处理依据:根据《xx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xx采〔2016〕512号)第三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3 年内禁止参加xx采购活动的处罚:(九)围标、串标和挂靠其他企业的”和第三十九条,“禁止参加xx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不能参加xx采购活动;相关项目代理人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xx采购活动;禁止时限与供应商处罚期限一致”。

你单位在参加医院系统与医保平台接口改造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2021-JQ52-F3001)采购活动中,涉嫌存在围标串标嫌疑等违规行为。根据xx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拟给予你单位禁止其 3 年内参加处理,处理范围为xxxxxx全部产品类别采购活动。

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 7 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辩材料,逾期视为放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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