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登记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性质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作出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根据《行政诉讼法》,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需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经行政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其作出的吊销决定存在程序违法、事实错误等情形,可以通过自我纠错程序予以撤销。同样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例,以下六种情形可以恢复被吊销市场主体经营资格:1.因计算机发生故障致使市场主体进入吊销库的;2.因操作人员误操作计算机致使市场主体进入吊销库的;3.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且复议或者判决已生效的;4.对市场主体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发现确有错误的;5.被吊销市场主体提出从轻处罚并恢复市场主体法人资格申请理由成立的;6.其他可以恢复的情形。

综上可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对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需求救济:一是直接向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登记机关提出恢复市场主体法人资格的申请。二是通过启动诉讼、复议程序,申请法院或复议机关对吊销行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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