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SZ000670)$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核查,及时、逐项回复本所重组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相应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文件并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于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2024-07-12 22:47:41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第四十条本所重组审核机构收到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同时通知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

2024-07-12 22:52:18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未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事项。上市公司难以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回复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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