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大家对于国联变更收入的会计准则的讨论,我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客观的讲,1、国联股份的商业模式下的交易方法是领先于会计准则制定人员的相关认知的。事实上,很多现实的商业实践都是领先于相关政策的制定的。 例如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土地承包就是冒着坐牢的风险开启了农村改革的实践探索,后续的中央的农村改革政策就是参考和吸取了小岗村的经验才大规模推广的。2、国联股份的这次总额法变净额法是国联成长过程中必须要经历的一个坎。 主要原因分析如下:国联2019年上市的时候正处于B2B国联资源网的利润和收入为主体转向逐步深度介入垂直产业链的上下游的反向集采的交易模式为主体的转换过程中。国联为了在国内顺利上市在2019年的特定的阶段,只能采用更符合国内要求的总额法的要求(而且这个时候国联刚刚开启F2B的反向集采模式,交易量还没有极巨增长,也没有完全发现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瑕疵,因此采用全部总额法合情合理)。2020年以后几年,国联的反向集采模式的威力爆发性的呈现出来了,因此GMV和利润高速增长,这个阶段因为国联的商业模式的优势,国联为了占领更多的市场利用平台优势可以做大量毛利率在千分之三以下的业务。但是这些集采业务里面,包含了很多业务是存在运输单据不全的业务(事实上也没有任何要求必须有完全的运输单据才能按照总额法算作营业收入),例如交易完成后不立即移库的仓单交割等,例如有些贸易商从国联去的货物后再分销给不同的终端客户等业务。这也是2023年国联从更谨慎的角度出发对那些实际交易存在但不能完全取得运输单据的业务变更为净额法的原因。这个我认为是国联从长远的角度去考虑公司的发展和体现公司的价值,毕竟部分净额法看上去公司的毛利率和净利率,也更能体现平台的价值属性。3、因此国联从更谨慎的原则出发,变更了部分收入的确认原则。 立信在几次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说明中已经明确表示2020年,2021年采用总额法完全适当,2022年部分收入变更为净额法也完全适当,就是收入的确认方式的一个变化。而且2023年的审计报告又出局了无保留意见的的审计报告。4.以上事实说明,国联的变更收入的确认方式的过程是正当合理的,每年度的记账原则也无可厚非。 但是国联的失误就在于国联在2022年11月的小作文出来的时候没有能够冷静的应对,加上2023年4月份在没有跟外部投资者有效沟通的前提下突然变更收入的确认方法从而造成市场和投资者的误解。这个是国联要深刻吸取的教训。5.相信随着证监会立案的落地,国联会再次起飞。有句话叫做“打不到我们的只会使我们更强大!”期待国联后续断发展壮大回报投资者。投资需要理性的客观分析寻找事情演变的证据链,而不是无端的自责和盲从。以上只是个人研究的陋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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