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安排及终止上市决定的相关规定
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 1 元,触及交易类强
制退市情形,上交所将自该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若公司股票触及上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7 条的
规定,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提出听证、陈
述和申辩。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在公司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
程序结束后 15 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
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
止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的决定。
若公司股票触及上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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