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行为属于违规挪用可转债的情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在广汇汽车发行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1-1-35页中第十三条回售条款中(2)附加回售条款中明确规定——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因此我希望证监会能够根据以上文件中的规定合法保护可转债投资人的利益。对广汇汽车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这一行为进行认定,让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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