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以证监会  举报!  不是投诉!

http:p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10条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一、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1001137/content.shtml,证监会公开信息显示:

为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鼓励技术创新,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证监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修订后的《监管问答》,一是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广汇汽车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属于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而其实际使用用偿债10亿和补充流动资金比例为13.3亿之多,极其严重超过证监会的规定,属于违规使用,请予以查处公示!

第三、依据《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度》报告第18页 19页上述项目截止23年底的运行进度如下:

即前三个项目完工率最高仅为75%,剩余两个为2.59%和4.86。仅有偿还有息负债完成率为100%。且2023年9月7日公司擅自决议使用1355000000元,占总募集资金的40%补充流动资金,严重违背了当初的约定。即便募集说明书表示公司可以适当改变资金用途,但是整个资金40%都被公司挪用,严重影响当初的募集约定,严重危及公司项目建设,欺骗性极大,是借用可转债解决公司资金紧张,是赤裸裸的欺骗!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第35页13条“回售条款”约定了只有经过证监会认定才能确认公司资金使用违规,才能让投资者将债券回收给广汇汽车,所以证监会需要也理应做出合理合法认定,发挥监督管理职能,认定其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便真的维护市场,维护投资者。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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