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一个案由,两个官司,三次诉讼,盘盘皆输


同一个案由,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啤酒”)先后经历两个官司,三次诉讼,三次皆输掉官司。重庆啤酒及其控股股东嘉士伯虽然一直标榜的契约精神,但在事实与证据面前,在法院作出的三次判决面前,却被一次次打了耳光。

重庆啤酒与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嘉威啤酒”或“我司”)之间的销售费用案件,是一个看似很简单的纠纷,从时间轴上看,却硬生生被嘉士伯及其控股的重庆啤酒整得很复杂、很曲折,甚至有人评价其涉嫌浪费司法资源。

在本次诉讼庭审时,重庆啤酒代理律师说,“我们双方每年几个亿的交易额,这么小的事情,你们居然还要诉诸于法院?!”事实上,这是重庆啤酒向重庆嘉威啤酒发起的诉讼,起诉重庆嘉威啤酒的案件,经一审、终审判决均败诉,重庆啤酒输了官司后,却拒绝履行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判决。重庆嘉威啤酒被迫应对,要求重庆啤酒执行法院判决而起诉重庆啤酒的第二次官司。但重庆啤酒告嘉威啤酒两次败诉后却反而说嘉威啤酒这么小的事情也拿到法院起诉,企图混淆视听,颠倒黑白。

作为被告的重庆啤酒可不是吃素的,玩起了太极,先后两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大渡口区法院、重庆五中院均驳回其提出的销售费用案件管辖权异议。

7月1日,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就第二次官司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重庆啤酒返还原告重庆嘉威啤酒的包销啤酒款1736996.84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00000元。

意料中的是,重庆啤酒秉持其既有风格,7月12日向重庆市五中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重庆嘉威啤酒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销售费用案件缘起:嘉士伯及重庆啤酒违约

2013年,重庆啤酒被嘉士伯收购、控股后,把重庆嘉威啤酒、马王乡、大竹林三个工厂盘子内业务,转移到双方“同增同减”盘子外,利用合川工厂开票,在马王乡、大竹林两个工厂(简称“马大”)提货,从而减少了重庆嘉威啤酒包销量,造成重庆嘉威啤酒利益损失。

2016年7月,嘉士伯中国区副总裁吕彦东、中国区法务总监符许舜、重庆啤酒总经理陈松受嘉士伯中国区、亚洲区、丹麦总部全权委托,专程赴澳大利亚与重庆嘉威啤酒进行谈判。以他们的话说,此行表达了嘉士伯最大诚意来促成双方的合作。会上,重庆嘉威啤酒指出,“你们一边在谈,一边在继续违约,那么我们就不谈了。”嘉士伯及重庆啤酒提出,“你们一直在说我们违约,请拿出证据来。”在这种情况下,重庆嘉威啤酒出示了合川开票,马大提货的证据,他们紧急向嘉士伯中国区、亚洲区汇报。最后,他们作出两个表态:一是中国区总裁表达这是嘉士伯的耻辱,二是对于此事给重庆嘉威啤酒造成的损失一定弥补。

但是,嘉士伯说好的给重庆嘉威啤酒造成的损失一定弥补,却一直拖着没有弥补。2017年12月,重庆嘉威啤酒就合川开票、马大提货这一事件再次向重庆啤酒提出了异议,要求按照当初承诺给予解决。重庆啤酒高管为了表达解决问题的决心承诺说,如果暂时得不到解决,重庆嘉威啤酒所欠的销售费用3800万元可以暂时不支付。

于是,双方展开了多轮谈判,一直持续到2018年5月,几乎每月一至两次沟通,但毫无结果。在此期间,重庆啤酒受到中国证监会监查,对于这3800万元的销售费用应收款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上市公司的监管政策,要求立即归还。

2018年9月10日,重庆啤酒向重庆嘉威啤酒发出《关于支付销售费用的协商函》,该函载明:关于未付销售费用的支付,双方之前已经达成了书面协议,但因证监局的监管要求,重庆啤酒在未解决CIB重庆业务(指合川开票,马大提货,下同)的情况下,请求重庆嘉威啤酒能在2018年9月20日前支付按协议约定未到期的销售费用3857.84万元,以解决上市公司面临的困境。

2018年9月12日,双方就此召开了专题沟通会。会上,重庆啤酒高级管理人员再次保证尽快解决CIB重庆业务,并主动提出对2018年7月后的销售费用以半年为单位结算,并延期半年支付的原则执行。为顾全大局,重庆嘉威啤酒提前于2018年9月14日向重庆啤酒提前支付了按约定不需支付的2018年6月以前的全部销售费用38578350.35元。此后双方一直按照此新的约定执行,直到2021年重庆啤酒强行每月扣留重庆嘉威啤酒啤酒款冲抵销售费用。

事后,2018年12月初,当时嘉士伯中国区CEO带领嘉士伯及重庆啤酒高管一行到重庆嘉威啤酒,对重庆嘉威啤酒顾全大局帮助他们解了燃眉之急表示感谢,而且明确要尽快推动CIB重庆业务的解决,所以才有了2019年3月15日《产品包销备忘录(三)》的签订。


重庆啤酒当原告时主动选的一审法院,当被告时却挥起了管辖权异议大棒

2021年2月,重庆啤酒以重庆嘉威啤酒欠付销售费用为由,发起了销售费用纠纷诉讼,向大渡口区法院起诉,要求重庆嘉威啤酒支付销售费用和违约金1000万元,并用诉前保全方式申请法院冻结了重庆嘉威啤酒的银行存款1000余万元。

当年7月,大渡口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重庆啤酒绝大部分请求,并在判决中认定:2018年9月,双方已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半年一结、延期半年支付,重庆嘉威啤酒并不构成违约。重庆啤酒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五中院提起上诉。2022年1月,重庆市五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重庆啤酒作为原告,发起了第一次官司,大渡口区法院、重庆市五中院也作出了一审、终审判决。这个案子看似结束了,可是重庆啤酒却一意孤行,拒绝履行双方达成一致并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重庆嘉威啤酒应支付的销售费用半年一结并延后半年支付”的约定,每月均在其应支付重庆嘉威啤酒的包销酒款中直接扣留重庆嘉威啤酒尚未到支付期限的销售费用。

经多次沟通未果,重庆嘉威啤酒无奈于2023年12月将重庆啤酒起诉至大渡口区法院,要求其返还被扣留的包销酒款(或销售费用)20846684元(暂计至2023年11月),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约1829638元(详情请见本公众号 2023年12月8日文章《重庆啤酒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认定,重庆嘉威提起诉讼》)。

可是,重庆啤酒却就此案两度提起案件管辖权异议。同样的事实与案由,重庆啤酒当原告时选择了大渡口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而当它站到被告席时,却挥起了管辖权异议的大棒,意思很明显,不认可大渡口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同样的事实与案由,重庆啤酒采用的不同的标准,也就是大家常见的“双标”。重庆啤酒虽有主张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在重证据、讲事实面前,此举是否涉嫌浪费司法资源?

就此次销售费用案,大渡口区法院原计划于2024年3月5日开庭审理。就这么清楚的事实,2024年2月20日,重庆啤酒向大渡口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该院将本案移至重庆市渝北区法院。

2月29日,大渡口区法院驳回了重庆啤酒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重庆啤酒对该裁定不服,遂向重庆市五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请求重庆市五中院将该案裁定渝北区法院审理。

4月11日,重庆市五中院驳回重庆啤酒上述,维持原裁定时称,本案中,重庆啤酒与重庆嘉威啤酒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由重庆啤酒返还嘉威销啤酒售费用,重庆嘉威啤酒作为货币接收一方,重庆嘉威啤酒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重庆市五中院还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从本案看清了嘉士伯标榜的契约精神的真实面目


本次案件,一个案由,两个官司,一开始是重庆啤酒挑起的,一审、二审也输了。可重庆啤酒输了官司,非但不认可、不尊重、不执行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还继续一意孤行,继续耍老赖,继续拒绝履行双方达成一致并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约定,每月继续在其应支付重庆嘉威啤酒的包销酒款中直接扣留重庆嘉威啤酒尚未到支付期限的销售费用。

7月1日,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重庆啤酒违反双方“结算协议”的约定,单方以其对原告重庆嘉威啤酒“已经到期的应当返还的啤酒包销款”抵扣原告对被告“尚未到期的啤酒销售费用”的抵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发生抵销效力,从而给原告造成不能及时回款的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

重庆嘉威啤酒主张清晰、事实依据充分,而且大渡口区法院、重庆市五中院两级法院此前已经确认了“重庆嘉威啤酒应支付的销售费用半年一结并延后半年支付”的约定合法有效。但背靠嘉士伯国际大牌撑腰的重庆啤酒就是牛,就是敢于一意孤行、不讲信誉、背信弃义,就是敢于践踏法律、无视中国两级法院生效判决。

试问,是谁惯坏了嘉士伯及其控股的重庆啤酒?是谁给了它们这么大的胆量与底气?这个围绕销售费用的两个诉讼案件及三次判决结果,完全是对嘉士伯一直标榜的契约精神的一次灵魂拷问、对其背信弃义行为的一记响亮打脸!

根据判决结果,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嘉士伯、重庆啤酒再牛,也不应该背弃商业诚信、背弃协议约定,而应尊重历史、尊重合作伙伴、尊重并遵守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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