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管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后,需要在以下时间节点进行披露:
  (1)在减持时间区间内,高管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2)若高管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3)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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