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创板开市5周年之际,科力股份IPO上市,公司募资总额为5.1亿元,超募1.69亿元(含发行费用为超募1.18亿元),成为市场聚焦热点。

值得一提的是,自3月15日证监会提出“从严监管高定价超募”以来,市场上超募发行现象已大幅缩减。这也是证监会“315新政”提出“从严监管高价超募”以来,又一家IPO超募企业。

科力股份超募1.69亿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22日在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8,00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000,000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发行市盈率15.08倍,行业市盈率20.24倍,发行价格为30元/股。

据了解,科力股份主要从事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和其他汽车零部件,广泛应用于汽车玻璃领域,是汽车玻璃总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股书显示,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3.4亿元,用于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大象君认为,造成此次科力股份IPO超募或许是因为,科力股份在2022年5月26日获受理,2021财年的归母净利润为6073.15万元,业绩规模较小,因此其设计的募集资金规模设计仅为3.41亿元。

此外也有部分原因是近年科力股份公司业绩逐步上升,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为其超募奠定了一定基础。2024年一季度,科力装备实现营业收入约为1.28亿元,同比增长37.23%;对应实现归属净利润约为3634.62万元,同比增长60.93%。

315新政部分内容


一、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

压实拟上市企业及“关键少数”对发行申请文件特别是经营财务等方面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责任。督促拟上市企业树立正确“上市观”,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保障,促进企业做优做强,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要求拟上市企业充分配合中介机构核查和发行监管工作,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一是督促“关键少数”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行,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

二是要求拟上市企业的财务数据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严审“伪科技”、突击冲业绩等问题,对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粉饰包装等行为须及时依法严肃追责。

三是研究要求拟上市企业的有关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出现大幅下滑的,采取延长股份锁定期等措施。

二、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中介机构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立足专业、勤勉尽责,保荐机构要以可投性为导向执业展业。

一是建立对中介机构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督导检查保荐机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履职尽责情况,三年一周期,原则上实现全覆盖,抓好责任追究和跟踪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坚决立案稽查。

二是持续运用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提高执业质量。

三是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扛起防范财务造假的责任,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

三、突出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

交易所应当坚守板块定位,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对申报项目依法作出明确判断。

一是强化对拟上市企业的客户、供应商、资金流水等方面的审核力度,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按要求报送重大违法违规线索。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对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审核的,依规予以终止审核。

三是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严防严查,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

四是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审核公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发挥质控制衡作用。

五是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从严监管高定价超募,提升中小投资者获得感。


总结及建议


尽管科力装备本次存在超募,但由于特殊背景,不应视为监管政策放松,“从严监管高价超募”态势预计短期内不会改变。

对于超募的公司,如果公司没有合理规划和使用这些资金,可能会导致资金浪费或者财务风险;而对于不足额募资的公司,可能需要寻求其他的融资方式来满足其资金需求。

对于目前已发生的超募情况,应加大对超募资金使用的监管,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保荐机构也应该履行对企业超募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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