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概念”“蹭热点”违规案例

案例简介


上交所某上市公司主动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助力武汉市抢抓“低空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赛道,中衡设计中标华中智能飞行器产业基地项目(一期)》文章,称公司中标华中智能飞行器产业基地项目,但对于公司在上述项目中具体工作、中标金额、收入确认等关键信息均未提及。上述信息发布后,多家媒体转载报道,市场将公司列为“低空经济概念股”,引发广泛关注。4 月18 日-24 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涨停,由 7.71 元/股涨至12.42元/股,涨幅为 61.09%,并于4月19日、4 月23日触及异常波动标准。 

2024 年 4 月 24 日晚间,经监管督促,公司通过风险提示公告针对媒体报道公司涉及“低空经济”概念的情况进行澄清,称在华中智能飞行器产业基地项目中,公司仅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中标,主要负责施工图设计工作,仅分享项目施工图设计费 531.86 万元,设计费仅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0.31%,且截至公告日该项目未正式签订合同,也未形成任何收入;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媒体所述“低空经济”相关合同和收入确认。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2.1.8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给予监管警示;并要求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交易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规则摘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2.1.8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提示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上市公司通过投资者互动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炒概念”“蹭热点”等情况,及时下发关注函或采取监管措施。上市公司在披露与市场概念热点相关的信息时,应当审慎、客观,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做好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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