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与不法分子相勾结,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网络直播等方式宣传新三板挂牌公司“拟上市”或“转板”,借机将股份转让给投资者,或者在拉高二级市场股价后诱导投资者高位接盘,致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此类行为极大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害新三板市场秩序,不仅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且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犯罪。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深圳证监局汇总了5宗与新三板相关刑事案例。


案例一:马某等人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安徽R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马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因公司急需周转资金,马某与蔡某杰、陈某敏等人商议,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寻找投资者。在未经证券部门批准且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蔡某杰控制的股权投资公司与R公司签订了《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以每股7.8元价格对外转让R公司股票,其中R公司实际每股获得3.4元,其他4.4元由股权投资公司占有。后股权投资公司找到宣传团队策划推广R公司股票。宣传团队雇佣大批代理商组建微信群、Q,拉拢有投资意向的社会公众入群,并冒充投资者在群内分享虚假购买凭证营造哄抢氛围。同时,还雇人冒充国家高级证券分析师、股票讲师开设网络直播间,向投资者分析新三板股票、讲授炒股技巧,夸大宣传并预测R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鼓动投资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为获取投资者信任,马某制作并披露R公司虚假财务报表,自买自卖公司股票虚抬股价,出资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并承诺三年内R公司将在主板上市并实现“翻番式”收益,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以10%年利率进行回购。在未实际转让R公司股权的前提下,马某与投资者签订所谓的“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协议,假借增资扩股、转让股票的名义向1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1,910余万元,部分资金用于R公司经营活动。

2018年4月,马某在R公司已停工停产、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以上述方式,伙同罗某等人以每股13元的价格向4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9,900万余元。截至案发,未兑付数额共计1亿余元。

【处理结果】

2021年12月21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以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2年8月2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肖某等人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深圳某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在新三板挂牌,2019年5月10日终止挂牌。2017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文,了解到可以通过转卖该公司股权的形式募集资金。肖某及王某文虚构该公司股票IPO辅导转板,持有该公司股权会有重大收益的事实,在公司资金链已断裂,且存在拖欠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的情况之下,由王某文与万某、李某瑞达成口头协议,对外销售该公司新三板股权,万某、李某瑞纠集下级分销商祝某良、江西南昌晏某勇,由祝某良团队、晏某勇团队通过聘请网络讲师在网络直播间推广销售某某智能股权。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分销商晏某勇将网上相关揭露骗局的帖子反映给李某瑞等人,与王某文沟通删帖等操作,以防止投资者知悉实际经营状况,并伙同王某文进行虚假交易,骗取投资款,获得高额佣金。投资者签订购股协议后,投资款均转入肖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再由肖某及王某文二人按比例分成。经审计,肖某通过其控制的账户收到410个投资者认购的投资款项合计9,728.3万元,未返还的投资款为9,235.9万元。

【处理结果】

上述涉案人员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起诉,其中,王某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他人员正在审判中。


案例三:某水电公司、连某坛擅自发行新三板股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某水电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公司股票。2017年5月起,公司控股股东,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连某坛为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水电站,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以某水电公司名义委托不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推销某水电公司股票。中介机构采用随机打电话、投放手机广告、举办投资者见面会等方式推销某水电公司股票。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连某坛以某水电公司名义先后与中介公司推荐的370余名不具有新三板股票交易资质的投资者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募集资金10,900余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中,用于支付青海省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款4,790余万元,用于支付中介机构佣金4,700余万元。

【处理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某水电公司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被告人连某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某水电公司、连某坛上诉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对上诉单位和上诉人擅自发行股票行为的定罪量刑。


案例四:黄某平等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告人黄某平、吕某锋、张某杰伙同郭某(另案处理)以非法经营为目的,约定每人出资15万元、各占25%的股份投资四川省腾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郭某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黄某平任总监。公司设立四个业务小组,郭某飞(另案处理)等人为组长,被告人张某杰等人为业务员,通过拨打黄某平从网上购买的客户电话和加微信的方式将客户加入公司推荐股票的微信群,各被告人通过在微信群内扮演“老师助理"“普通股民"等身份,发布虚假股票买卖信息、虚假盈利截图等,烘托氛围,骗取被害人信任,引诱客户交纳会员费成为内部会员。后被告人黄某平、吕某锋、张某杰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拉入不同内部会员微信群,继续在群内以上述不同身份发布虚假新三板股票交易信息、虚假盈利截图等,夸大收益,隐瞒风险,引诱客户开通机构通道。被告人黄某平联系被告人周某、赵某元等人对接到新三板股票持有人,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操作拉升欲交易的新三板股票价格,后由被告人黄某平、周某、赵某元等人互换相关股票信息,黄某平等人指导被害人操作,完成新三板股票交易。交易成功后,各被告人按事先约定比例提成。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黄某平等人利用上述手段,诱导被害人李某以盘外协议转让的方式,以299.28万元的价格投资购买新三板“捷思锐"股票共25.8万股。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黄某平分得42万余元,被告人吕某锋、张某杰各分得40万元,被告人张某分得6.55万元,被告人周某分得12.9万元,被告人赵某元分得15.48万元。

【处理结果】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黄某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吕某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张某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赵某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案例五:邹某等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邹某、俞某等人以经销白酒的Z公司为伪装,在没有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新三板”股票的推广和经销,以此赚取佣金。黄某从涉案股票原始股东处受让大量股票,后通过“左手倒右手”的方式抬高股价,再通过邹某、俞某控制的销售公司招揽投资者承接,并在售后由双方分成。

俞某与邹某共同负责公司“经营”,主要负责对接上游的股票持有人,约定具体的交易时间、数额和分成。Z公司日常管理由邹某负责,设有分析部和业务部。业务部业务员负责给投资者打电话,编造公司是大型股票软件合作机构、股票聊天群内会提供准确的股票信息等谎言实现引流;分析部讲师通过免费直播“授课”来增加客户的信任和好感,并暗示公司销售的新三板股票会转板,市值将翻番,以吸引投资者购买。

Z公司先后推荐了4只新三板股票,客户购买相关股票金额合计2,209万余元。后Z公司通过俞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从相关股票持有人处收到588万余元的回流资金。黄某通过Z公司非法销售股票金额共计1,000万余元。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Z公司负责人邹某和黄某、刘某等中间持股人等16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上述人员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先后以非法经营罪判处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各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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