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邦元:

经查,吴邦元自2022年12月29日至今担任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科技)非独立董事。2023年5月4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吴邦元配偶缪丽芳合计买入富淼科技股票5.87万股,金额87.85万元;合计卖出富淼科技股票4.95万股,金额79.85万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交易行为导致吴邦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吴邦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吴邦元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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