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跑路,联系不上商家,消费者可以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商家跑路后,平台如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店铺跑路,联系不上商家,消费者可以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商家跑路后,平台如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 一赔三;如果协商不成的,还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赔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
价款或者
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广告法》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