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旭电(SZ000413)$  股东大会议案并不是不可撤销

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其他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024-07-28 15:13:37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第二段内容来自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2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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