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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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O ENVIRONMENTAL GROUP LIMITED

齐 合 环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76)

内幕消息

控股股东之重整最新情况

本公告乃齐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十月三十一日公告」)、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和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的公告,内容涉及(其中包括)控股股东的潜在重整。除非另有说明,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十月三十一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最新消息,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公司接到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渝商集团」)董事涂建华先生发来的《告知函》,涂建华先生称,管理人擅自将原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的一体重整方案变更为分板块出售,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对重整方案做实质变更,严重损害债权人和本公司利益。管理人称其经债权人委员会授权行使隆鑫重整公司股东权利,但债权人委员会系监督机构,并无权利授权管理人做出财产处分行为。管理人未取得合法授权,未经隆鑫重整公司董事会决议,擅自使用其保管的隆鑫重整公司公章,代表隆鑫重整公司未经合法程序与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违反了《破产法》对管理人处分财产的强制性规定,该《重整投资协议》应属无效。本公司股票转让价为每股1.15元人民币,与重整计划规定的抵偿价每股31.98元人民币相比明显偏低,严重损害债权人和本公司利益。

原重整计划为保护渝商集团小股东权益,在重整计划中规定“重整投资人设立新隆鑫控股承接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应保留资产,重整投资人自愿向出资人赠与新隆鑫控股5%的股权”,该保留资产包括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相关股票、相关重整主体的资产以及持有的货币资金。管理人擅自决定将隆鑫重整公司资产拆分出售,且已披露的部分重整协议已将保留资产中的主要优质资产处分完毕,均未提及赠与包含渝商小股东在内的创始人5%的股权事宜,故前述赠予事项已经不再可能实施,此举严重损害渝商集团小股东的权益。
涂建华先生对管理人与宗申公司签署的协议,已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诉讼,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口头告知拒绝受理,涂建华先生通过其代表律师将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涂建华先生也将就本公司板块《重整投资协定》提出无效诉讼。
董事会谨此强调重整的进展和结果仍有不确定性。倘重整并无成功实施,则存在宣布控股股东破产的风险。经考虑本公司并非隆鑫重整公司之一,且于业务、人员、资产及财务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董事会认为重整对本公司的营运及财务状况并无重大不利影响。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营运及管理稳定正常。
本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重整的后续发展及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及/或其他适用守则、法律和法例,在适当或需要时另行发表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齐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秦永明

主席

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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