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了一个《退市公司中小股东补偿保护基金办法(韭根版)》,抛砖引玉,大家拍砖
一、基金的运作机制:
1. 基金在证监会领导下运作,为退市公司中小股东补偿保护工作提供保障和服务。
2. 公司退市后,持股份额5%以下的中小股东可以自愿将股份一次性转让给基金以获得一定的本金补偿。
3. 基金不参与退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受让股份一律按公司优先股处理并累计每股未分配利润。
二、基金的资金来源:
1. 启动资金:交易所向基金转移支付退市公司前 12个月的印花税;退市公司时按市值和股东数向基金交纳一定金额的管理服务费; ...; 国家平准基金 1% 的部分纳入基金。
2. 长期资金:基金以优先股方式参与公司今后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并累计公司的每股未分配利润,股息参照5年期贷款平均利息。公司可按每股未分配利润或净资产中的较高者赎回股份。
三、补偿的实施办法:
1. 公司退市时,基金按不低于每股未分配利润或净资产50%的补偿原则或者其他可参考情况,测算并设定所有中小股东的可补偿总金额。
2. 基金受让股份前,根据可补偿总金额、中小股东持股数量和每股成本,按照优先补偿本金的原则,计算“每股成本最高补偿金”并对外公布。
3. 中小股东根据基金公布的“每股成本最高补偿金”和自己的持仓成本,决定是否向基金一次性转让股份。
4. 基金集中受让部分中小股东的股份后,按照当期公布的“每股成本最高补偿金”,对股东的本金部分进行最大程度的补偿支付。
5. 上批次集中受让股份得到补偿后,基金重新计算剩余中小股东的“每股成本最高补偿金”并再次对外公布,等待中小股东下一批次的集中转让。
思考:上面没有考察持股时间,要不要增加相应的“补偿系数”,从而进一步保护“耐心资本”?
四、其他的相关方面:
1. 公司退市后,其中小股东的退市补偿是否纳入基金的服务管理,由证监会研究决定并公布。
2. 已经通过法律渠道维权的中小股东,不得再向基金转让股份,但基金豁免的除外。
3. 依法应归还特定股东的赔偿金,在基金提取已向相关股东补偿的金额后,余额部分自动归还。
4. 基金运作注重长周期的收支平衡,后期如有盈余,应逐步停收“启动资金”,大额部分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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