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丰控股有限公司
(于香港註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及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代表
景丰控股有限公司提出
有先决条件的自愿全面现金要约
以收购纷美包装有限公司的所有已发行股份
(景丰控股有限公司及要约人一致行动
人士已持有或同意将予收购的股份除外)
最新进展
要约人的牵头财务顾问 要约人的联席财务顾问
兹提述(i)景丰控股有限公司(「要约人」)发佈的日期为2024年5月9日的公告,内容有
关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及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代表要约人提出有先决
条件的自愿全面现金要约以收购纷美包装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所有已发行股份
(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的股份除外)(「规则3.5公告」);(ii)要约人发
佈的日期为2024年5月30日的公告(「5月30日公告」),内容有关最新进展及延长寄发
要约文件的最后日期;及(iii)要约人发佈的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的公告(「6月28日
– 1 –
公告」),内容有关达成有关山东新巨丰股东批准的先决条件及其他先决条件的最新
进展。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匯与规则3.5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含义。
最新进展
诚如规则3.5公告所披露,要约须待先决条件于先决条件最后达成日期或之前获达
成或(如能豁免)获豁免后方可作出。
要约人正继续积极推进先决条件的达成及寄发要约文件。有关各项先决条件的最新
情况如下:
(i) 诚如6月28日公告所披露,先决条件(ii)(即山东新巨丰的股东批准要约)已获达
成。
(ii) 关于先决条件(i)及(iii),于本公告日期:
(a) 要约人正继续就先决条件(i)(a)及(iii)(a)所述备案与中国境内对外直接投资
监管主管部门及市监总局反垄断局积极联络;
(b) 要约人并不知悉行政诉讼(定义见6月28日公告)可能导致先决条件(iii)(a)未
能达成而导致要约失效之任何影响;及
(c) 要约人并不知悉任何可能导致先决条件(i)(b)及(iii)(b)未能达成而导致要约
失效之情况。
要约为全体股东创造及保留价值
要约人及山东新巨丰认为要约具有良好的商业意义,并将为要约人、山东新巨丰、
标的公司及股东创造价值。要约人希望重申规则3.5公告中所概述要约之主要裨益。
要约价代表大幅溢价及为股东提供变现投资的具吸引力机会。
要约将带来协同效应,改善标的公司的营运效率及企业管治,实现长期可持续发
展,并为股东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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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正继续积极推进先决条件的达成及寄发要约文件,并将继续根据收购守则的
规定于适当时候提供进一步最新资料。
警告
标的公司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须注意,于作出要约前,先决条件必须于先决条件
最后达成日期或之前获达成或(如能豁免)获豁免。因此,要约之作出仅属可能进行
的事项,不一定会作出。此外,标的公司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要约须于条
件最后达成日或之前获达成或(如能豁免)获豁免条件。因此,要约可能会或可能不
会成为无条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如对其持仓有任何
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承唯一董事之命
景丰控股有限公司
唯一董事
袁训军
中国山东,2024年7月29日
于本公告日期,要约人的唯一董事为袁训军先生。
要约人之唯一董事愿就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
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于本公告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且
确认本公告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具误导成分。
于本公告日期,山东新巨丰董事会包括非独立董事袁训军先生、郭晓红女士、刘宝
忠先生、焦波先生、隗功海先生及张道荣女士;及独立董事邵彬先生、陈学军先
生、兰培珍女士及石道金先生。
山东新巨丰董事对本公告所载的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
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彼等所深知,本公告内所表达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
后始行作出,而本公告所载资料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之任何陈述具
误导成分。
– 3 –
本公告内有关标的公司集团及股东(要约人除外)的资料已摘录自或基于标的公司已
公佈资料,包括标的公司日期为2024年6月27日的公告。要约人唯一董事及山东新
巨丰董事就该等资料所承担之唯一责任是转载或呈报有关资料之准确性及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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