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事实

2013年12月,公司根据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支付转让价款5亿元取得该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及相关权利。该信托项下对应的底层资产为2013年9月九州名城作为借款人取得的金额5亿元、期限3年的委托贷款,经办行为贵阳银行瑞南支行。2018年,根据《债权转让暨现状分配协议》,公司取得上述委托贷款债权、追索权、担保权利及其他一切相关权益。

贵阳银行瑞南支行分别与九州名城股东周伟刚、周韶斌签订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同时,周伟刚、周韶斌以其持有的九州名城股权作质押。贵阳银行瑞南支行与九州名城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以九州名城名下贵阳市三马片区60、61、62地块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为进一步保障债权实现,九州名城追加提供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被告九州名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资金安全及合法权益,公司依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九州名城立即偿还原告债权本金315,429,534.07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截止2021年5月7日尚欠付利息(含罚息、复利)756,336,871.88元;

2、判令被告周韶斌、周伟刚对上述第1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九州名城位于贵阳市北京西路南侧G(13)

60、61、62地块(总面积为1399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位于云岩区三马片区北京西路九州十里锦城E区(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并对前述抵押物变价优先清偿第1项请求所述债务;

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周韶斌持有的九州名城的20%股权、被告周伟刚持有的九州名城8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前述质押物变价优先清偿第1项请求所述债务;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承担的律师费;

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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