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必要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上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2. 可以由上市公司自己,或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充分条件则涉及到申请时需要提交的一系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
  • 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 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
  • 如果是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还应当提交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重整申请时,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就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发生重整事由、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听证。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人民法院会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对各方利益的保护,同时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大家自行评估股东大会通过后受理的可能性。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