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SZ300724)$  年未使用,可能存在设备老化问题,要求生物工程技术公司支付货款并收货,如果收货后设备存在问题,可通过另案诉讼方式解决。


【案件焦点】

买方拖延验收,阻却付款条件成就,能否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购销合同》的约定,机器生产完成后,通知需方到供方厂调试验收合格后付40%,供方收到80%款后2天内将设备打包发出后,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15%,尾款5%作为质保金在设备运行6个月内验收合格后付清。故机器生产完成后,生物工程技术公司在收到包装机械技术公司要求进行调试验收的通知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验收。依据现有证据,包装机械技术公司自2018年10月11日开始多次要求生物工程技术公司派人验收设备,但生物工程技术公司存在长时间未按照约定验收涉诉设备的违约行为,直至包装机械技术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生物工程技术公司在审理中要求前往验机,明显超过了合理期限。生物工程技术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按约定到包装机械技术公司验收调试涉诉设备的违约行为,阻却了付款条件的成就,应当视为合同约定40%的调试验收款付款条件成就,该笔款项已经达到全部款项的五分之一,生物工程技术公司未按约支付,包装机械技术公司可以要求生物工程技术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故对包装机械技术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全部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包装机械技术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包装机械技术公司主张赔偿一倍定金1134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需方先付供方定金40%实为合同的预付款,不具备担保的功能,故对于包装机械技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包装机械技术公司要求生物工程技术公司赔偿租金损失,但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亦不予支持。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生物工程技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包装机械技术公司剩余货款340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0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开始,按2021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驳回包装机械技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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