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0 号

 

关于对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汇汽车服务集

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

孙广信,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广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

32 号)查明的事实,2017 年 8 月,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进行过程

中,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9

名实际出资人签署了《关于认购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之协议书》,约定对上述实际出资人认购的股份提供本金

及收益保证。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签

署上述本金及收益保证的协议和合同,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重

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并配合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影响投资者知情

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23 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2020 年)》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积极配

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二七日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