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18 号;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 269-275 号,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县迎宾路 6 号,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关联方;

杨寿海,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夏曙,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新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赵晓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时任财务总监;

詹燚,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1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红太阳”)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根据 ST 红太阳《2022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2013 年至 2015 年间,ST 红太阳控股股东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农集团”)关联方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集团”)对 ST 红太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5,339.5 万元。

二、2019 年 12 月,ST 红太阳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 ST 红太阳为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与马鞍山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为 7,000 万元的《资金借款合同》等提供担保。2022 年5 月,法院根据相关执行裁定书(〔2022〕皖 05 执恢 15 号),拍卖 ST 红太阳所持安徽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将所得部分拍卖款 6,968 万元分配给马鞍山农商行,用于偿还南一农集团债务。南一农集团至今未向 ST 红太阳偿还前述款项。

三、2019 年 9 月,ST 红太阳子公司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星”)向南通宣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宣邦”)预付原材料采购款 4,000 万元,但安徽国星至今未收到南通宣邦交付的原材料。上述款项因南通宣邦与南一农集团存在的经济往来纠纷,被南通宣邦冲抵了南一农集团对其的债务。2021 年 6 月,南一农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ST 红太阳已向南一农集团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至此,上述情况形成南一农集团对 ST 红太阳的资金占用 4,000 万元。

四、2019 年 4 月,ST 红太阳子公司重庆中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邦”)向南京远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远帆”)预付原材料采购款 2,000 万元,但重庆中邦至今未收到南京远帆交付的原材料。上述款项因南京远帆与南一农集团存在的经济往来纠纷,被南京远帆冲抵了南一农集团对其的债务。2021 年 6 月,南一农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ST 红太阳已向南一农集团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至此,上述情况形成南一农集团对 ST 红太阳的资金占用 2,000 万元。

五、2018 年 10 月,ST 红太阳子公司红太阳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贸”)向沭阳国华酒精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国华”)预付原材料采购款 1,500 万元,但上海国贸至今未收到沭阳国华交付的原材料。上述款项因沭阳国华与南一农集团的母公司江苏国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星”)存在的经济往来纠纷,被沭阳国华冲抵了江苏国星对其的债务。2021 年 6 月,南一农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ST 红太

阳已向南一农集团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至此,上述情况形成南一农集团对 ST 红太阳的资金占用 1,500 万元。

六、2016 年 11 月,ST 红太阳将一批木薯粉销售给沭阳国华,沭阳国华将 1,802.80 万元货款付给公司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ST红太阳至今未收到相关货款。上述情况形成南一农集团对 ST 红太阳的资金占用 1,802.80 万元。

七、2012 年 11 月,ST 红太阳向湖北兴发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兴发”)预付采购货物款 213 万元,但 ST红太阳至今未收到湖北兴发交付的货物。上述款项因湖北兴发与南一农集团存在的经济往来纠纷,被湖北兴发冲抵了南一农集团对其的债务。2021 年 6 月,南一农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ST红太阳已向南一农集团管理人申报了该项债权。至此,上述情况形成南一农集团对 ST 红太阳的资金占用 213 万元。ST 红太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5.4 条的规定。ST 红太阳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杨寿海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二项、第 4.2.5 条和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ST 红太阳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1.5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4.2.3 条第二项、第 4.2.5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ST 红太阳控股股东关联方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2.3 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ST 红太阳时任董事兼时任财务总监赵晓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六、七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太阳时任总经理陈新春、时任财务总监詹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三、四负有重要责任。ST 红太阳时任总经理夏曙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五、六、七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七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寿海,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赵晓华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杨寿海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赵晓华,时任总经理夏曙、陈新春,时任财务总监詹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赵晓华、夏曙、陈新春、詹燚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红太阳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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