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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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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院根据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海润公司破产清

算一案。查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经管理人归集银行账户

存款、拍卖实物资产及所持有股权后,现管理人账户资金余

额为

1,350,196.51

元,而债务人未清偿的债权总额为

954,435,123.81

元,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依

法开展的对债务人履职调查,能够确认债务人海润公司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符合宣告破

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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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裁

定宣告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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