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
2022
)沪
03
破
579
号
2022
年
11
月
28
日,本院根据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海润公司破产清
算一案。查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经管理人归集银行账户
存款、拍卖实物资产及所持有股权后,现管理人账户资金余
额为
1,350,196.51
元,而债务人未清偿的债权总额为
954,435,123.81
元,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依
法开展的对债务人履职调查,能够确认债务人海润公司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符合宣告破
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裁
定宣告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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