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案例索引

《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案》【(2022)鲁0891执1367号】

争议焦点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裁判意见

经过伪原创处理,以下是对原文的重新表述:

法庭的最终裁决明确指出,当执行对象名下缺乏可执行财产时,司法机关有权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及冻结措施,并随即通知其配偶。若配偶方未提出异议,则法院有权直接处置这部分财产。此裁决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量:

首要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首段条款,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资产,拥有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力,并需及时知会相关共有人。由此,若第三人所持财产实为与被执行人共有的状态,法院可先予查封,后续再进行财产的合理划分。进一步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内财产进行冻结,是符合法律精神的,特别是当这些财产中包含了被执行人的个人份额时。

具体到本案,被执行人高某某与配偶张某某自1999年11月29日结为连理后,共同经营所得累积至十七万余元,并存放于张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这部分资金,依据法律规定,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意味着该账户内包含有被执行人高某某的财产份额。法院据此对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高某某的部分进行冻结,是严格遵循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再者,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第十二条第二款,若共有人之间就共有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并得到债权人的认可,该协议将被视为有效。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共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效力仅及于被执行人所占份额部分。而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在充分了解法律后果后,对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行为表示无异议,并同意从其账户中划拨部分资金以履行高某某所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这一行为,可视为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共识,因此,法院有权直接对这部分财产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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