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通脉,A 股证券代码:603559;

王世超,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显坤,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田国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孟奇,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赵伟平,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2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通脉或公司)存在虚增应收账款、存货、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情形,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8 月 6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经自查发现部分年份由于部分项目审定未及时调整、项目实际状态与账务处理不一致等原因导致会计核算存在错误,公司部分工程项目存在收入、成本等确认错误的情形。公司据此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对涉及的相应年份财务报表及附注进行调整。

综上,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世超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张显坤、田国华作为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孟奇、赵伟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世超,时任财务总监张显坤、田国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孟奇、赵伟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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