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七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桥支行,账号:6228400877434644462),并在交完拍卖成交价余款后七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葛根东街】)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开具拍卖款收款收据后,联系承办法官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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