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只新股的IPO申请获得了监管部门的批复,公司全称是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是壹连科技,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保荐代表人为黄文雯、楼剑。

关于这家公司的基本面情况,暂且先放一放,今天力场君先来聊聊信息披露的事儿。

壹连科技的主营产品是电连接组件,应用领域从工业设备、消费电子等传统应用领域逐步向新能源汽车、储能等新兴领域拓展,在2021年到2023年公司向宁德时代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4.72%、67.98%和71.13%。

为此壹连科技在最新发布的招股书中做出了风险提示,表示:“如果未来公司新客户拓展计划不如预期,或宁德时代经营、采购战略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与宁德时代的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替代,或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竞争加剧、技术更新迭代、终端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导致宁德时代市场份额下降进而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将因销售收入依赖于宁德时代而受到不利影响。”

但是引起力场君关注的是,壹连科技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在此前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可不是这样说的。相反,在2023年6月发布的招股书(上会稿)中,壹连科技强调:“报告期内发行人虽存在向宁德时代的销售比例超过主营业务收入50%,但具体独自开展业务的能力,不存在对单一大客户重大依赖的情形。”

随后在2023年6月下旬公布的《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提到,招商证券的核查意见中提到:“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对宁德时代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对宁德时代存在重大依赖,但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招商证券的这段表述,也印证了壹连科技对于“存在重大依赖”的认定,是后补的。

这事儿就显得非常有意思了,是什么因素,或者是来自于哪些方面的影响或压力,导致了壹连科技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关于对宁德时代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部门老早之前就发布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其中明确规定:发行人来自单一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50%的,一般认为发行人对该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规定早就有,关键是为什么在2023年6月版本的招股书中,壹连科技和招商证券还会坚持“不存在对单一大客户重大依赖的情形”的认定?对此,招商证券保荐核查的尺度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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