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电气(SH603050)$  

8月5日,河北石家庄上市公司科林电气董事会秘书宋建玲及总经理屈国旺在京召开发布会,就“私盖公章被科林电气告上法庭”喊冤,二人称自己以及公司副董事长李砚如一同收到科林电气起诉,遭索赔2000万元。

他们说,不仅自己被安上了“莫须有”的罪名,目前依法履职也遭受了大量人为外部障碍,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更遭受了石家庄鹿泉区法院及其他部门的一系列不公正对待。

他们究竟冤不冤呢?

此次诉讼源于3月15日海信网能与李砚如、屈国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3.19%股权和9.57%表决权的转让。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以确保股份转让的合规性。

宋建玲表示:“提供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完全是出于上交所的明确规定和要求,材料内容也完全和科林电气此前公告中的内容一致,是我们的正常工作职责,我做董秘这13年来也一直都是这样盖章,根本不存在‘私自’一说。”

三位高管为股份转让提供了必要的文件支持,完全是履行法定义务。正常履职,公事公办,反被倒打一耙,成了“私自”作为,难怪三位高管意难平。

让人费解的是,科林电气在起诉之前已经通过官方渠道确认了股份转让的合法性,现在又推卸责任,称三名高管“私自”行为,如反复无常,前后矛盾,实在是有损上市公司的公信力。

更令人惊讶的是,科林电气这种反常操作,竟然还得到石家庄鹿泉区法院的大力配合,后者在尚未正式立案时,就已经帮助科林电气违规向上交所调取证据。这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调取证据,无论是依职权调取还是依申请调取,均应依立案为前提”的相关条例存在巨大冲突。

鹿泉区法院的“积极性”,还体现在开庭的速度上。三名被告接到的传票显示,立案之日与开庭之日仅相隔两日,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如此争分夺秒,压缩的是被告依法维权的空间。

科林电气反常操作,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纠正。鹿泉区法院反常操作,只能让被告感到绝望。所以,在发布会上宋建玲和屈国旺提到,其服务多年的公司的诉讼让他们感到寒心,法院受理之后发生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更是让他们担惊受怕,感觉“命运已经被别人操纵”。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如果为了不能言说的原因去“拉偏架”,不仅会让被告寒心,还会让其他企业家对鹿泉区乃至石家庄望而生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此案如何审判,不仅考验着鹿泉区法官的职业精神,也考验着当地营商环境的成色。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决定着企业家们能否安心创业和发展。所以,这起案件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众多股民关注此案也是在关注自己的亲身利益。

近年来,石家庄全市上下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一号工程”高位推进,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成效显著。此时,更要提防司法不公可能产生蝴蝶效应,使得多年努力功亏一篑。

大家对这件事情怎么看?

内容引用:海右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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