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爱康(SZ002610)$  

被告爱康科技于2023年12月25日、26日、2024年2月15日、2024年4月15日分别在投资者互动平台公司针对投资者问询是否存在ST风险、以及连续三年业绩亏损是否存在ST风险的回复中 宣称公司不存在被st的风险,然而2024年4月30日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及停牌的公告 中发布爱康科技被ST,由“爱康科技”变更为“ST爱康”。公司从2024年5月6日复牌后连续28个一字跌停,每天封死跌停(目前股票未停牌还在持续的跌停中),导致原告损失惨重。 2024年3月分公告半年内要花两个亿回购股份,现在三个月过去了公司接近股价连续跌停后面临连续20个交易日1元退市规定,也没有进行回购,忽悠投资者买入股票接盘。 2024年6月4日ST爱康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警示函两份处罚责任明确关注涵公告。公告中明确指出(以下为公告原文内容):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回答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ST风险”提 问时,直接回复“目前公司不存在被 ST 的风险”,未充分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生 产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相关回复不准确、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邹承慧(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兼高级副总裁田 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 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看到被告误导虚假消息 致使我因为相信公司后期发展可期、多次买入爱康科技股票导致了亏损局面惨重。 2024年6月12日ST爱康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内容如下: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 慧于2024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18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19 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立案。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 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综上我认为爱康科技纯在重大的虚假称述、且应该负有全部责任,应该向原告进行赔偿(2024年2月份之后买入的股票截止到目前的所有损失);根据交割单金额显示从2023年12月25日公司陆续发布不存在ST风险消息和后期增持公司股票消息等一系列消息的情况下我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没想到竟然是爱康科技发布的虚假消息、证券实时余额45000股(2024年6月19日停牌退市)、即被告应该向原告赔偿***元损失。 2、被告爱康科技承担本次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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