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8月 9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1)发行对象

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9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优先配售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9 日(T-1 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时间:2024年 8月 12日(T日)9:30-11:30,13:00-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原股东优先配售缴款时间:2024 年 8 月 12 日(T 日)。

(3)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豫光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9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0.651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0651 手可转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 1 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1,090,242,634  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71.00 万手。

(4)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所有原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 2024 年 8月 12 日(T 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04531”,配售简称为“豫光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手(10 张,1,000 元),超出 1 手必须是 1手的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豫光转债,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豫光配债”的可配余额。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股东持有的“豫光金铅”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A、投资者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豫光配债”的可配余额。

B、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C、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D、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E、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豫光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5)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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