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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广汇汽车已触及上述股票交易类退市指标。此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7条,“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应当终止上市”,广汇转债将随正股一同退市。

  2、3、 可转债的退市与股票退市一样,可转债持有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同样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可转债终止上市后,可转债持有人仍可以按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退市板块进行可转债转让;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终止上市后对可转债仍然负有每年按期付息及可转债到期后偿付本金的义务,相关回售条款依然有效。

  4、5、 关于股东的权利保障,一是终止上市后公司仍然存在并运作,公司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不会改变;二是公司股东仍可以按规定进行股份的转让;三是本所执行退市制度,对触及退市条件的公司依法依规予以退市,与继续追究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等相关方的违法违规责任并不矛盾,投资者也可采取诉讼等合法合规手段追索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若本所后续发现公司存在财务造假或其他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问题,我们将采取严肃措施,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 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公司进行可转债价格下修时需履行严格的审议程序后方可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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