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的运作机制: 

 1. 基金在证监会领导下运作,为退市公司中小股东补偿保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2. 公司股票退市后,基金向社会公布该股票的补偿方案,持股份额5%以下的中小股东可以自愿将股份一次性转让给基金以获得本金补偿。

 3. 基金通过所持股份的优势地位获取长周期收益。基金不参与退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受让的股份一律按优先股处理,并实行基金最惠待遇的优先股策略。 

二、基金的资金来源:

 1. 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向基金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退市公司按市值和股东数向基金交纳一定金额的管理服务费。 

 2. 证券机构及银行保险部门参股基金并进行出资; 交易所向基金转移支付退市公司前 12个月的印花税;...; 国家平准基金 1% 的部分纳入基金。

 3. 基金以优先股方式参与公司今后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并累计公司的每股未分配利润,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股息。

 4. 基金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优先股赎回合同,定期按比例或按触发条件向公司回售股份以回笼资金。

 5. 基金按可转让优先股方式在三板市场卖出股票(逢高卖出以平抑市场炒作)或者向第三方协议转让以回笼资金。 

三、补偿的实施办法:

 1. 公司退市时,基金按不低于每股未分配利润或净资产50%的补偿原则,或者其他可参考情况,测算并设定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可补偿总金额。

 2. 基金受让股份前,根据可补偿总金额、中小股东持股数量和成本,按照“投资者本金能补尽补但不超过每股净资产”的原则,测算“中小投资者成本补偿系数”并对外公布。

 3. 中小股东根据基金公布的“中小投资者成本补偿系数”和自己的持仓成本,决定是否向基金一次性转让股份。

 4. 基金集中受让部分中小股东的股份后,对中小投资者的本金部分按补偿系数所确定的比例进行补偿。
四、其他的相关方面:

 1. 公司退市后,其中小股东补偿是否纳入及何时纳入基金的服务管理,由证监会研究决定并公布。

 2. 已经通过法律渠道维权的中小股东,不得再向基金转让股份,但基金豁免的除外。

 3. 依法应归还特定股东的赔偿金,在基金提取已向相关股东补偿的金额后,余额部分自动归还。

 4. 基金注重长周期收支平衡,后期如有盈余,应酌情停收相关部门的费用,较大余额部分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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